第966章 金堤溃蚁穴,非一夕之故

第966章 金堤溃蚁穴,非一夕之故

徐成楚是来查贪腐,哪怕是贪官污吏也要承认一个基本的事实,那就是贪腐是一种罪行,不被世人所认可的行为。

中原这片土地,自古以来,便是:民不容贪,法不护腐。

《夏书·禹刑》有云:恶而掠美为昏,贪以败官为墨,杀人不忌为贼。

仗着自己的强壮做恶事,掠取他人的财物,是为昏,贪婪而败坏官职操守,是为墨,杀人毫无忌惮,是为贼,犯昏、墨、贼任何一个罪名,都要杀。

禹刑,是夏朝时候的律法。

商汤灭夏后,专门针对官员制定了《官刑》,其主要内容包括三风十愆,由伊尹制定,每一条都和骄奢淫逸有关。

比如三风为巫风、淫风、乱风,其中巫是大搞封建迷信;淫风是生活作风不正;乱风是理想信念丧失。

在商朝,违反了三风十愆的结果,会和羌人一起被‘用’掉,用的方式千奇百怪,砍掉脑袋做酒器、劈成两半、砍去四肢等等,如果祖宗不满意,还要继续用更多的羌人、牲畜平息祖宗怒火。

在甲骨文里,贪这个字,上面是一张嘴,下面是个贝壳,商朝的时候贝壳是一种货币,贪这个字的意思就是不能吃的贝钱也要吃下去,就是贪。

贪的反义词是廉,不该拿的不拿,不该吃的不吃。

武王伐纣,革故鼎新,商朝覆灭,周朝的时候周穆王命吕侯制定了《吕刑》。

《吕刑》共有五个刑种,林林总总有近三千条之多,可见法网之密,而在《吕刑》中,对官员的腐败乱象进行了归纳总结,分为了五条:惟官、惟反、惟内、惟货、惟来。

惟官,官员利用职权,相互包庇、掩盖罪行;

惟反,滥用职权,徇私枉法,不公平不公正;

惟内,大搞裙带关系,利用职权为亲友牟利;

惟货: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,非法收受财物;

惟来:纵容包庇亲朋好友,受他人请托枉法。

有以上五种过失,就是触犯了‘五过’,后果相当严重,因为要反坐。

《吕刑》中只有五种处罚,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,一旦官员因为五种原因枉法,判了五罚之中的任一一个,都要反坐判官本人。

你收钱割了别人的鼻子,那大王知道了,就要割掉你的鼻子。

到了春秋战国,各国开始变法,李悝所著《法经》,其中《杂律》篇,对于大夫等收受贿赂,直接处死;商鞅变法更是执行什伍连坐,知情不报视为同罪连坐。

到了汉代,汉文帝被贪官污吏折磨的痛苦不堪,颁布了《惩贪律》规定:吏坐受赇枉法,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,已论命复有答罪者,皆弃市。

贪赃、枉法、受贿、自盗,直接腰斩弃市,弃市就是不准收敛尸骨。

汉文帝作为历朝历代的帝王典范,他下了如此不‘仁’的规定,连尸骨都不准收敛,就是为了高压惩戒贪腐,因为汉文帝很清楚,再不惩戒,恐怕大汉就要没了。

《唐律疏议》则更进一步,根本不规定具体行为为贪腐,而是以六赃论罪。

六赃,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,非法获利就要惩戒,《唐律疏议》首次采用了‘计赃论罪’量化标准进行反贪。

明承唐律,对六赃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,四十贯斩、八十贯绞、一百二十贯磔,家人流三千里。

朱元璋还专门做了个《醒贪简要录》,把贪官污吏被惩处的下场一一列举出来,让百官日夜诵读,引以为戒。

自古以来,从夏朝时候开始,贪腐这种行为就是错的,民不容贪,法不护腐的集体共识,早已形成,包括贬义词的贪得无厌、政以贿成、卖官鬻爵等等成语,都是这种集体共识的体现。

反贪是对的,贪腐是错的。

这种共识之下,官场上和反腐司的对抗是得不到普遍支持的,甚至得不到官场同僚们的普遍认可,毕竟大明真的存在海瑞、徐成楚这样清廉的官员,有些也知道这么做不对,但大家都拿,只能和光同尘。

陛下兵发容城,彻底摧毁了湖广地面最后一点抵抗共识,正如徐成楚说的那样,穿儒袍的闹得乱子大,那就比穿儒袍的闹得乱子更大。

万历反贪,已经比明初反贪要轻的多,四十贯斩已经成为了沉睡条文,关于贪腐,不闹出恶劣后果、重大影响,基本不会触发死刑,但对抗调查,一定是死刑。

孙奇逢一个知县,当了五年,贪了不到四万八千银,哪怕是被查到,他连被反腐司稽查的资格都没有,最多也就是个革罢官身褫夺功名的下场。

但现在,青马桥案子一出,孙奇逢的行为立刻上升到了挑衅皇权的高度,也就是万历九年定大明人不入解刳院,否则孙奇逢势必要进解刳院走一遭。

如此之下,驰道窝案查处顺利,就变得理所当然了起来。

大明百官清楚的意识到,不能再刺激皇权,不能再刺激陛下了,官员再不支持陛下反腐,陛下就要开始复祖宗成法。

陛下把《大诰》唤醒也就罢了,万一陛下复祖宗成法,复到商朝,岂不是要跟小羌人一样,被用去祭祀祖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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